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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界定指导意见

    信息发布者:詹生红
    2019-12-30 21:04:35   转载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精神及《中共古浪县委古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浪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发〔2017〕56号)、《中共古浪县委办公室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浪县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办字〔2019〕134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以下简称成员身份界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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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员身份界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按照“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要在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实行一村一策,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保障权利,权责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相对等。

    (三)坚守底线,公平公正。成员资格界定工作要坚守法律底线,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保障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外出务工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情况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在政策范围内应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决定权交给群众,由群众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做到群众满意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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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身份界定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在本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的人员或户籍登记所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2、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毕业或退役后未在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就业的人员。原户籍在村的服刑劳教人员。

    3、户籍在本村的婚嫁女,未在居住地取得成员资格的人员(仅在一方认定成员资格)。

    4、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婚嫁女离婚或丧偶后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合法再婚人员及依法随其生活,且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子女。

    5、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随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落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户籍一直未迁出的人员;

    6、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同意界定为成员的。

    7、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二)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可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1、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没有随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落户,后来才落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随其落户的子女。

    3、婚出方(女方出嫁或男方被招婿)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同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4、婚入方(女方嫁入或男方入赘)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配偶;婚出方(女方出嫁或男方被招婿)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户籍迁出本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6、以就学、经商为目的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迁入,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的空挂户。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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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能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1、死亡人员。

    2、户籍迁出本村,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3、虽户口未迁出,但成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国家公职人员,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4、离休、退休回乡人员。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代表)反对其成员资格的人员。

    6、因上学、经商、投亲靠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无关联人员。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四)户籍迁出但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1、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户籍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读书期间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毕业后一年内不把户籍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集体户的,取消其成员身份;毕业后一年内把户籍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成员身份。

    2、因服兵役销户的,服兵役期间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兵役完毕一年内把户籍落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成员身份。

    3、因服刑、劳教,户籍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期间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劳教完毕一年内把户籍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成员身份。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必须依法依规。

    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参照的村规民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约定俗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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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事项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各乡镇、村须确定界定时间界点,参考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各村具体的成员身份界定办法。

    2、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但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界定程序与要求

    (一)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妇联主席、文书、村民小组组长及部分群众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本村内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做好指导工作。

    (二)各工作小组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摸底,填写《古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入户调查摸底表》,汇总后,在乡镇派出所协助下核实人员信息,全面掌握本村人员构成情况。经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审议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编制表册,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公示有异议的,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其是否具有成员身份资格。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指不同地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界定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分别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本指导意见由古浪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乡(镇)及各村可参照本意见,分别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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