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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兜底保障工作有关案例分析解答

    信息发布者:詹生红
    2019-08-18 17:20:53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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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残疾人为听力二级残疾,但不影响生产劳动,能不能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答:甘民发〔2018〕188 号文件规定: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因此,听力二级残疾也是重度残疾,虽然不影响生产劳动,但也要严格落实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政策规定。

    但这里有两点一定要弄清楚,一是如果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就要整户纳入农村低保;二是如果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就要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不能遇到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只考虑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2、问:有一家5口人,老两口已近70岁,儿子、儿媳为残疾人(生产劳动存在较大困难),1个小孩正上小学。入户核查家庭很困难。但老两口还有一个姑娘在当老师,是财政供给人员。这一家人目前享受二类低保,应不应该取消?

    答:这个问题是“五有”人员中非常典型的个案。从表述上看,这一家人享受二类低保是准确的,绝对不能取消低保。如果老两口的姑娘不是财政供给人员(还有一定的赡养费),全家应该享受一类低保。因此,我们遇到“五有”人员,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绝对不能“一刀切”。当然,“五有”人员享受低保,我们要做好备案,以防审计指出问题能解释清楚。

    3、问: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中的重度残疾人(智力一级残疾)按单人户保障了,如果这户脱贫了,是不是就得取消保障?

    答: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仍按单人户继续保障,直至家庭收入超过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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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问:有这么一户对象,三个孩子大的17岁,小的12岁,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偶而回来看一下孩子,但在经济上从来没有给予孩子帮助,自己也无能力照顾孩子),现由祖父(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2000多元)照看。这类情况该怎么处理?

    答:《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表述上看,这一户人,三个孩子与爷爷一起共同生活,爷爷每月有2000元的退休金。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家庭,爷爷年纪已大,三个孩子都未成年。在入户调查时,可以将他家的各项日常支出和刚性支出列得更细一些,算得更充分一些,用收入减支出的办法,来核清这一家人的人均收入。如果符合低保条件,就按程序纳入,这样纳入就更有说服力,也体现我们工作的规范性。

    5、问:有这么一户人家,家庭人口4人,两位老人年龄60岁以上,两个儿子,一个肢体二级残疾,一个肢体三级残疾(两位老人再无其他子女)。三级残疾的残疾证几年前办理的,目前实际情况是基本生活自理有困难,根本没有劳动能力。该家庭二级肢体残疾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其他三人享受一类低保,请问这个家庭4人能否都纳入特困供养?

    答: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是无劳动能力的。对于这一案例,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由于残疾人等级的认定也有不准确的,或残疾等级加重了却没有申请重新认定的情况,所以,我们可协调残联部门对这两个残疾人重新进行鉴定认定。

    (1)如果这两个残疾人重新鉴定后都符合肢体一级残疾,那就全家4口人都纳入特困救助供养。

    (2)如果这两个残疾人重新鉴定后不符合肢体一级残疾,那就全家4口人纳入一类低保。

    (3)如纳入一类低保还有生活困难,再按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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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问:一个农村特困人员(肢体一级残疾),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部(注册资金5000元,能挣个零花钱),特困应不应该取消?

    答:不应取消。说明这个特困人员身残志不残,有自立自强的精神,他没有“晒着太阳吃供养”,他还想进一步改善自身条件。

    7、问:有一户只有一个老人,今年83岁,有两个出嫁的女儿。大女儿是亲生的,今年63岁,出嫁在临近的村子(生活也不太好);二女儿不是亲生的,今年45岁,出嫁比较远,出嫁后再没有来过。该户去年享受一类低保,今年精准认定时降为三类。降为三类的理由是该户有两个女儿可以赡养,这个理由对不对?

    答:该户的大女儿已是老年人、无赡养能力,二女儿虽有赡养能力但又不尽赡养义务(其实也无法尽赡养义务)。因此,这个理由是不对的。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核查认定。

    8、问:有一户全家4口人,户主今年55岁,在家种地;妻子54岁,腿部二级残疾,严重时下不了床;儿子29岁,在外打工钱没挣上,还欠了别人不少钱;儿媳离家出走后再没回来;孙女只有4岁。该户全家4口人去年享受二类低保,今年4月降为三类。降为三类的理由是,该户有两个劳动力。请问对不对?

    答:该户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家庭。一是妻子是重度残疾人,严重时下不了床;二是孙女只有4岁,已成单亲,需要人抚养。实际上,该户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因此,降为三类是不合理的。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核查认定。

    9、问:有一户全家8口人。户主今年60岁,精神、肢体二级残疾;妻子62岁,患多种慢性病;大儿子已去世,大儿媳离家出走,留下两个孩子大的14岁,小的8岁;二儿子做了入赘女婿,但户口没有迁走,生了4个孩子,3个孩子(分别为8岁、7岁、5岁)的户口落在这个家里。这一户全家8口人去年享受二类低保,今年4月降为三类低保。降为三类低保的原因是,户主的二儿子有劳动能力。这个认定对不对?

    答:这个家庭的户主和妻子已无劳动能力,更无抚养能力,大儿子的两个孩子已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应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家中其他6个人,5人没有劳动能力,还有重度残疾人和3个未成年人,可以说是老弱病残全部俱备,应视为全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核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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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问:有一户全家2口人,户主今年62岁,未婚,视力一级残疾;领养了一个女儿,已出嫁4年,户口未迁出。由于父女实际扶养时间短、感情不深,养女基本不管父亲的生活。户主去年享受单人二类低保,今年4月降为三类低保。这个认定对吗?

    答:这一户既老又残,养女已出嫁,又不尽赡养义务,在生活上存在诸多困难,应享受一类低保才对。县民政局和乡政府应重新核查认定。

    11、问:有一户全家4口人,户主今年45岁,身体健康;妻子37岁,患有精神类疾病;有两个孩子,都在上小学。这一户全家4人去年享受二类低保,今年4月降为三类低保。这一认定是否正确?

    答:这一户应属于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纳入二类低保是合理的。县民政局和乡政府应重新核查认定。

    12、问:有一户全家2口人,周某今年55岁,患有腰椎病,并伴有腿疼。周某本来出嫁了,但丈夫亡故了,她就回娘家和母亲一块生活。母亲今年78岁,患有高血压、皮肤病。周某有一个儿子,今年18岁,在上高三,但户口在丈夫所在的村。儿子的爷爷、奶奶已去世,家里也无其他人。周某和母亲去年享受二类低保,今年4月降为三类低保。周某的儿子在另一个村享受一人四类低保。这个认定准确吗?

    答:这个家庭非常特殊,周某丈夫亡故,已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周某一边赡养母亲,一边供给儿子上学,虽有劳动能力但应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个分两个户口的家庭,其实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力。周某和母亲应享受一类低保,周某的儿子在另一个村也应享受一类低保。县民政局和乡政府应重新核查认定。

    13、问:有一户全家7口人,户主今年64岁,妻子今年62岁,均患有慢性病。大儿子今年46岁,在外打工,大儿媳因病去世。二儿子今年37岁,在家种地,二儿媳离家出走。三个孙子女分别为8岁、7岁、5岁,在上小学一年级和幼儿园。目前该户只有5人享受三类低保。这样保障对不对?

    答:这个家庭非常特殊,实际上是两家人,而且两家都是单亲,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全家7人均应纳入二类低保。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核查认定。

    14、问:有一户全家3口人,户主今年37岁,肢体四级残疾(骶椎粉碎性骨折手术),妻子已离异;父亲今年67岁,母亲62岁。户主因肢体四级残疾,享受单人三类低保。这样保障对不对?

    答:首先,户主肢体四级残疾,不符合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政策要求。但是,这一家两位老人已无劳动能力,户主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骶椎粉碎性骨折手术被评定为肢体四级残疾,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核查该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应将全家3人纳入二类低保。

    15、问:有一户全家5口人,于2015年脱贫。户主今年70岁,是村生态保洁员,每年收入6000元;妻子今年69岁,肢体四级残疾,患有肺气肿等慢性病;儿子、儿媳今年30岁,在外打工;孙子17岁,在上高中。户主妻子因肢体四级残疾,享受单人三类低保。这样保障对不对?

    答:户主肢体四级残疾,不符合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相关政策规定。户主的妻子退出低保范围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也将取消。如生活困难,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确保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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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问:有一户全家3口人,户主今年31岁,2013年以来因患乳腺癌,治疗费用达50万元。丈夫今年30岁,于2011年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70平米,约30万元),丈夫户口也迁到了县城。丈夫的父亲今年65岁,和户主一个户口。户主因患乳腺癌,享受单人一类低保。这样保障对不对?

    答:这个家庭比较特殊,一方面户主患重病刚性支出大,另一方面丈夫又购有商品房属于“五有”人员。因此,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入户核查,看是否符合甘民发〔2018〕188 号文件关于“除因残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外”的规定。如符合这一规定,则继续按单人户施保,并完善相关佐证材料,落实备案制度。如不符合这一规定,则应退出低保范围,生活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17、问:有一户全家4口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主和妻子在当地硅铁厂打工,月收入6000多元。儿子今年19岁,在上高中。女儿今年21岁,患有脊髓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康复治疗所需费用非常高(大约每天1000元)。目前,该户全家4人享受农村三类低保。这样保障对不对?

    答:这户人家虽然收入较高,但因病刚性支出巨大,属于典型的入不敷出家庭。按收入和支出计算,全家4人应纳入一类低保,并实施大额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18、有一户全家4口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原来享受农村一类低保,原因是妻子瘫痪。后来妻子可以下床行走,于2017年退出低保,但仍然没有劳动能力;家里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需要常年照顾;儿子今年20岁,外出务工。这一家人该如何保障?

    答:这个家庭4口人,其实只有儿子一个劳动力。户主照顾妻子和老母亲,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入户核查,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9、问:有一户全家6口人,户主今年40岁,妻子38岁,有三个孩子,分别是11岁、4岁半、1岁半,其中最小的孩子患有白血病(已花费十几万元)。户主的父亲患有心脏病。目前该户享受二类低保,2018年享受过500元的临时救助。这样保障对不对?

    答:对于这一户,虽然有所收入,但属于严重的入不敷出,镇政府给予500元临时救助更是杯水车薪。因此,应将该家庭调整为一类低保,并实施大额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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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问:有一户5个人,户主今年21岁(肢体一级残疾),妹妹上高中一年级,父亲三年前因癌症已去世(花了好多钱),母亲今年50岁(打工照看孩子上学),爷爷奶奶今年70多岁(奶奶肢体二级残疾)。户主在村里开了个小卖部(能挣个零花钱)。目前全家5人享受二类低保。乡镇问低保应不应该取消?

    答:这是一个“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享受低保的问题。从表述看,这一户享受二类低保是合理的,绝对不能取消,只是要做好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进一步入户核查,如刚性支出较大,还可调整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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