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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学先进、当先进、争先进、树先进的鲜明导向,推动脱贫攻坚,助推文明创建,根据《古浪县农村“三变”改革项目实施方案》中设立“文明股”和县委十四届67次常委会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文明股”资金是指用于奖励在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强化精神扶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家庭和个人的专项资金。重点对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家庭、八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身边好人、优秀共产党员、“红黑榜”红榜个人或家庭等通过积分量化折股奖励。其他先进表彰或荣誉称号,由县文明办负责审核积分折股。
第三条 县级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文明股”奖励资金主要通过县财政一次性投入124万元建立。企业、团体、个人也可通过捐赠,增大资金总额。每年奖励额度由县文明委研究确定。
第四条 县级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文明股”奖励资金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为激发贫困乡镇村组和农户的脱贫攻坚积极性,对在脱贫攻坚中存在“懒汉思想”不愿脱贫、不求上进,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典型户,由各乡镇登记在案,3年内不得评选为任何优秀和先进。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评选要征求本人(本户)所在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的意见,乡镇掌握总体情况。乡镇和村组级先进典型的评选由乡镇审核同意。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七条 县级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文明股”奖励每年组织一次,由县文明办在次年1月根据量化折股、按股折算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负责发放到农户。
(一)每年3月之前, 县文明办对本年度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文明股”奖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各乡镇把评选、推荐、表彰作为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持续加强农民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树立文明新风尚,深入挖掘筛选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宣传推荐表彰。
(三)每年12月,各乡镇党委成立奖励审核考察小组,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对本乡镇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并在推荐奖励对象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一周公示。
(四)每年12月底前,在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统计上报本乡镇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先进典型名单(统计表附后),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无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
(五)县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审核工作小组,根据各乡镇上报情况,审核确定奖励人选,必要时对乡镇上报对象进行再审核、再考察。奖励积分及折股情况经县文明委同意后,向各乡镇拨付“文明股”奖励资金。
(六) 各乡镇根据县文明办折股情况及拨付资金向农户发放县级“文明股”奖励资金。同时做好村集体经济收入“文明股”奖励资金的统计、折股、发放工作。
第八条 县级“文明股”奖励资金积分标准,对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积分80分,省级奖励积分50分,市级奖励积分30分,县级奖励积分20分,乡镇级奖励积分10分,村组奖励积分5分的标准,由乡镇统计上报,县文明办负责将积分量化折股。
第九条 县级“文明股”奖励资金是各单项先进表彰和荣誉称号的积分折股奖励,各单项先进表彰和荣誉称号的奖励方式、资金、标准、渠道不受“文明股”奖励资金影响。
第十条 获得各级各类单项先进表彰和荣誉称号的农户或个人,可累计积分折股。
第十一条 县级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文明股”奖励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2018年--2020年度的奖励,对124个贫困村获得先进表彰和荣誉称号的农户或个人,实行积分翻番。2021年开始,全县各乡镇各行政村标准统一。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文明股”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对虚构事实、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累计折算的县级“文明股”奖励积分,将作为年度实绩考核中精神文明建设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文明股”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